上海异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7-03
涉及放射源的企业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管理要求。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在开展特殊作业前应采取将放射源关闭或将放射源直接移除的方式,做好放射源的能量隔离工作。 (1)将放射源关闭 ①将放射源关闭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确保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在防护距离内或允许可接受剂量的条件下作业; ②在放射源周围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止作业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并做好现场交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作业期间不得进入警戒区; ③为实施特殊作业的人员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检测 仪器,并告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将放射源直接移除 ①放射源的移除和关闭应由掌握放射防护技能,经过良好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具备执行安装、检查及维修工作需要的能力并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②拆除的放射源应按企业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存放于指定位置发生丢失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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