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异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16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标准第 4.10 条规定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企业在选派监护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从事本岗位作业 2 年以上; (2)对作业场所的风险掌握清楚,能够做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 底工作; (3)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企业可选派基层岗位主操、副操、班长、技术人员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于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特殊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单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是不允许的,因承包商人员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更加清楚。 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建议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同样是因为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对作业环境等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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