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我公司调集管理,在合同期内,我公司对被聘用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被聘用人员尽心尽力做好工作,企业不会担心人才流失和"跳槽"。可减少人事(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企业和我公司签订用人协议,我公司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企业与被聘用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企业就可避免与被聘用人员在人事(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业务洽谈1.与用工单位沟通,介绍本公司性质、人力资源派遣的特点、人力资源派遣能够给企业带来的优势等;2.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岗位和具体状况,到现场实地了解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情况;3.了解劳务人员的构成情况、劳务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以及在用工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等;4.判断此项业务是否可行。拟定人力资源派遣合同1.根据业务洽谈的具体情况,将拟定好的派遣合同递交至用工单位征求意见;2.及时反馈派遣合同的征求意见,确定合同文本及签订日期。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合同1.双方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合同》;2.可协助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合同。 选择江苏卓聘,让您的企业在劳务派遣上无后顾之忧。劳务派遣服务
这是一项***的高级人事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派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一定时间内租赁人员;另一种是租赁人员在完成某一工作项目的基础上。派遣(租赁)人员来源:一是本单位现有人员;二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其实质是员工需要为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实现社会劳动的双重剥削。它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从整个国有企业的利益分配中退出部分职工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它是中国人才市场基于市场需求的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派遣所需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实施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事单位与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江西哪些劳务派遣服务江苏卓聘,专业劳务派遣,助力企业轻松应对人力资源挑战。
劳动者也有自己的看法: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好是好,但是也有缺陷,更需要完善。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比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目的除降低风险以外,更重要地是为了实现“灵活用工”。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比较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类型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改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他们的服务口碑是很不错的。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比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江苏卓聘,专注劳务派遣,助力企业轻松应对各种挑战。江阴租赁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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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十一、办理退工手续1.根据用工单位开具的通知单,由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式三联),与员工面谈后交与本人;2.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退工手续;3.员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劳动保障局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证、领取失业救济金。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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