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静安区建筑工程合同法律诉讼文书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出售、隐匿等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发现其他企业使用了与本企业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丽水本地法律诉讼律所哪家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属于侵犯公司权利的一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泄露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承揽合同是一种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调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无锡装修合同法律诉讼一般要多少钱
工伤认定,须提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受伤情况说明,提交医疗机构的病历,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静安区建筑工程合同法律诉讼文书
常见劳动合同纠纷1、单位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4、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而拒付加班工资;5、单位任性的辞退劳动者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6、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し⑸恼?;(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静安区建筑工程合同法律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