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站长(经理)为单位安全生产的第1负责人,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消防员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2、安全消防员和从事液化石油气操作的人员要经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消防员应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全站人员进行4次安全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并将考核情况记入职工个人技术档案。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气化炉液化气站建设商家
液化气罩防雷要求:(1)卧式储罐组如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其四角必须与气罐区地网接通;对盘梯(或直梯)、护栏、天桥做等电位连接。(2)金属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3)在地上或管沟所敷设的输气管的始端、束端、拐弯处和分支处应分别接地;(4)平行敷设且长度在30m以上的输气管,当其之间的距离小于1OOmm时.每隔不大于30m的地方.需用铜芯线跨接一次,当管道间距超过lOOmm时.可不进行跨接,交叉管道亦作同样处理;(5)输气管法兰盘的连接螺栓少于5根时.必须用金属线跨接;(6)储气罐上的金属附件(如呼吸阀等)必须与气罐有良好的等电位连接;(7)容积为50或以上的储气罐内表突起物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lOmm;(8)凡是(4)、(5)所用的金属跨接线.宜采用多股铜芯线.其截面积至少应大于或等于6mm2。云浮市液化气站建设管理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
液化石油气公司是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因此“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标准。1、建立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门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2、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3、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到位4、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流程,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5、要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和车辆配套、完好,同时要具备各项设备的工艺操作规程。6、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到帐、册齐全。7、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图纸、档案。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1、单位建立由站长和安全消防员同任正、副队长,全站40岁以下男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安全消防员要针对本单位特点,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两次消防灭火演练。2、站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装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并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和设置,装置再便于使用的指定位置。值班巡查员再每日安全巡查中,应将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防火检查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3、安全消防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检验与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起草人阎东星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指出“对于瓶装燃气市场,我们在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理应将公共利益以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利益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市场与法治的‘两轮驱动’,促进燃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场化不等于民营化。引入竞争机制不等于舍弃市场调节和机构干预。”由于液化石油气的上游价格极不稳定、波动较大,加之企业间进气渠道及运输方式不同,因此终端市场价格较为混乱,造成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恶性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这说明燃气的销售价格进行适时调整十分必要。笔者认为,燃气价格的适时调整应由企业核算,燃气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备案,并应对市场做强制性规定,对进行恶意竞争的,管理部门应在市场调节时实施机构干预,以保护守法主体,制裁违法主体。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气化炉液化气站建设商家
液化气站建设的检查考核:市燃气办按照燃气相关法规法条要求,针对责任方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气化炉液化气站建设商家
国家对城镇液化气站的建设有哪些规定?1、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较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2、燃气生产工艺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3、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5、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气化炉液化气站建设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