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会员的大会通过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的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的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与土地性质等多方面信息来制定对该项目的合适的项目实施方案。天津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就是折价补偿,随时可以主张。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的所得实际上是违法所得,违法的工程款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二、司法审价与否1、工程是否审价的判决标准——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确定2、如何判断工程价款已经确定①工程价款已经审定并有审定单(委托外部的审价单位进行了审价,已经有审定单);②双方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没有通过外部进行工程审价,内部审核,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③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满足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实际上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二是当事人约定了超过结算期限,发包人不予回复视为认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价款为结算书里面载明的价款)。3、以下两种情形不能适用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况: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约定,是否可以认为是逾期不结算即视为认可结算的约定。该《示范文本》第:“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按同期银行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天津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方法点难点,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化。同时,对于现场施工中的潜在。
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新举措1、住建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正在紧张修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已在国内使用逾10年的、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正由两部门组织**进行修改,已分别在北京和郑州先后组织两次专题研讨、论证会。目前的修改稿为25条120款,其体系和主要条款与2007版基本相似。其修改进度估计年内能够出2010版新文本。随着九部委推出的2007版的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正式使用,以及上述新示范文本的即将推出使用,我国的的投资和非的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与国际接轨,即将形成两大基本体系,的主管部门也将实施不同的调控和管理。2、住建部正在修订《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是国内法律体系中较早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规章。由于的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取得规范建筑市场的实际效果以及《建筑法》修改难产,今年4月12日,建设部在郑州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讨论,修改的重点是规范建设工程的三种计价方式,尤其是2008清单计价的相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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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ProjectCosts,PC)是指构成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被称为工程造价管理(ProjectCostManagement,PCM)。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被称为工程计价(ConstructionPricingorEstimating,CPE),工程计价依据(BasisforEstimateofProjectCost,BEPC)包括与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1]中文名工程造价外文名ProjectCosts[1]的内容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助下,制定出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用量及工具规划,避免因为材料的。天津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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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中认为:依据该示范文本第,不能简单地推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间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②建设部107号令、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是否可以作为法律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在合同没有钦定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情况下,可否将上述两个文件作为法律适用。合同约定了结算的期限+法律规定了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有约定+有法律规定。上述两个文件的的是部门文件,连行政规章都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些会议纪要或者有一些司法解释都提到,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法律来适用,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对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是一个重大的、涉及双方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天津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