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异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6-18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从而明确了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同时第6.8条还规定: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因此所有的特殊作业均应配备监护人。 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业需要监护人全程监护,例如一部分临时用电作业:在爆裂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抽水泵、使用非防爆排风机等,这种情形只需在接电时、设备启动阶段配备监护人,设备正常工作期间可不设专职监护人,定期进行检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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