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细化*限于“辅助性”岗位,而“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释。对于“辅助性”岗位,《规定》重点明确如何界定此类岗位。由于市场经营的纷繁复杂,要想从实体上精细界定“辅助性”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劳动合同法》将“辅助性”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试图从实体上想对“辅助性”岗位进行界定,结果不但未能厘清“辅助性”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发了何谓“主营业务岗位”的困惑。鉴于此,《规定》则在“程序”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其中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很多人会觉得似曾相识。该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辙。根据《规定》的内容,结合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对目前所有岗位进行梳理。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划分主营业务岗位与辅助性岗位。正如内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样,用工单位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符合实体上的要求,也是该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将快递公司的派件员、酒店的服务员、物流公司的司机、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等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上海品质劳务派遣服务保障。上海媒体劳务派遣哪个好
例如技能、绩效等。九、劳务派遣员工受伤或职业病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由于与劳动者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当然,由于实际用工的还是用工单位,所以对于工伤的调查核实、提供职业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等工作仍离不开用工单位的协助,**终责任的承担,派遣公司往往也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扮演的更多的还是处理手续性事务的角色。这就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1、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对处理工伤、职业病员工过程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各自义务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明确,以免出现分歧;2、实际操作中,对派遣公司的社保缴纳进行监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给大家带来风险的情况出现。【法规原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松江区劳务派遣承诺守信上海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同时,《规定》明确,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不受两年过渡期限制,但在比例降至法定比例前,无法使用新的派遣工。另外,《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是,这一规定同样留下了一些操作困境:何时备案?不备案怎么办?违规新增派遣人员,谁负责来查?又将如何处罚?这些均无答案。有人认为,无罚则、无人查,就无风险了。其实,不管是否有罚则,是否有人查,作为企业,站在风口浪尖,打新法的擦边球,一旦被曝光,对企业形象、雇主品牌的负面影响将会非常大。因此,建议操作中,大家还是审慎对待,尽量不要冒险操作。可以预见,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针对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操作细则将会集中出台,否则该规定将很难落实。各用人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新法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操作。【法规原文】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
相关的行为准则要想获得落实,得有相应的罚则存在,方可引导大家遵守该行为准则。然后,仔细研读《规定》的罚则部分,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责任都是行政处罚。换言之,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派遣超比例、非“三性”岗位用派遣、同工不同酬、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保缴纳违法等等,这些都得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本上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这将极大的考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法规原文】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上海媒体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人数多的单位可分到各个部门,由部门组织大家讨论),由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公司收集相应的书面方案和意见后,保留备查;②公司就员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③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终的岗位清单,公司保留工会书面意见备查。●有职工**大会,但无工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职工**大会讨论,由职工**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交予公司方,相应的会议纪要及方案、意见,公司方保留备查;②公司就职工**大会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③向职工**大会逐一说明大会所提的方案与意见,由职工**大会就相应的岗位清单进行表决,公司方保留工会的意见和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以便备查。●工会和职工**大会均没有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尴尬的问题,那就是民主程序的**后一步:“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将无法落实。所以,工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应该至少建立其一,以免因为程序不合法,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至于公示程序。江苏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苏州口碑好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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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派遣、假外包”自从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说法就一直在坊间传播。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对此举措,《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率先进行了反馈,明确这种情况下的用工统统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业的投机取巧念头。《规定》对此同样予以明确,但是如何界定、区分“真派遣、假外包”,规定则采用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大家对此的困惑,毕竟这样一来,等于将界定权限交予了仲裁员和法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们认为,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为:基于以上区别,我们提示广大用人单位,要想合法使用业务外包避免劳务派遣的风险,就一定要厘清三方关系,不要对承包方的员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协议中对相关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规原文】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十六、过渡性条款《规定》赋予了超比例的企业两年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在这两年内,企业以法律变化为由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将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毕竟两年内这部分人员超比例并不违法。 上海媒体劳务派遣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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