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核医学废液处理依赖衰变池贮存法,需等待放射性核素自然衰变至安全水平(如碘-131的半衰期为8天,处理周期需数月甚至半年)。这种方式效率低、空间占用大,且存在二次污染风险。近年来,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研发的新型废液处理装置实现了颠覆性突破:通过高效吸附材料(精细捕获碘-131、镥-177等核素)和多级串联净化工艺,废液处理效率提升4320倍以上,处理周期从180天缩短至1天。经热态试验验证,其总体净化系数超10?,处理后废液可直接安全排放。此外,模块化设计使设备灵活适配不同场景,减少空间需新建衰变池采用不锈钢材质,分设长、短半衰期双系统,配合自动取样监测模块,提升处理效率与安全性。北京核医学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哪家好
由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牵头研制的核医学废液处理装置,完成国内***净化处理性能的现场热态验证试验。试验:技术走在全国前列,实现核医学废液“自产自销”说到“上新”,这是相对于传统方法来说的。传统方法中,核医学废液被集中收储在**的储存池或储存容器内,储存衰变180天后,进行辐射水平检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就可以按普通工业废物处理了。核动力院一所副所长杜德福说,简单来说,医院至少要修建两个衰变池,交替储存放射性废液,等待废液先后衰变后再排放,以时间换取空间。这样一来,不可避免会遇到“池子装满,不够用”等情况。对此,医院只能暂缓接收病人。“当下,核医疗蓬勃发展,对医院接收病人数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杜德福说,此外,若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将对衰变池造成影响。北京核医学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哪家好尤其在放射性废液处理设备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方面达到高标准。
HJ2029—2013《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则给出了核医学废水的预处理工艺,包括核医学废水的浓度范围、排放限值、收集方式、管道及衰变池的防腐蚀及容积计算依据等原则性要求,但其容积计算要求难以满足其本身及其他现行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HJ1188—2021《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规定了新建核医学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通用要求,填补了国内核医学废水处理的空白。但是该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不详细,并且不涉及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优化、核医学废水处理设施的选址、辐射防护及设施的施工质量检验,运维管理等技术要求。GBZ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中8.3对核医学衰变池提出了简单的防护要求,对于核医学废水的处理并未做出详细规定。
在核医学学科的废液处理过程中,确保放射性物质被有效去除是至关重要的。该系统通过智能化监控与自动化控制,实时监测废液的各项参数,并根据数据自动调整处理流程。系统采用先进的算法模型,对废液进行精确分析,自动控制吸附材料的再生周期、离子交换树脂的更换频率等关键参数,确保废液处理的高效性和安全性。一旦检测到异常情况,系统会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自动停止进料、启动备用净化回路等,确保装置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运行。这种智能化监控与自动化控制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装置的处理效率和可靠性,还极大地降低了人工操作带来的潜在风险,实现了核医学废液处理的精细化管理。衰变池设计需符合 HJ 1188 标准,容积应根据核素半衰期及使用量动态计算。
7.3.3放射性废液排放a)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b)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长半衰期(含碘-131核素的暂存超过180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GB18871中8.6.2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Bq/L。7.3.2.2含碘-131治病房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应设置槽式废液衰变池。槽式废液衰变池应由污泥池和槽式衰变池组成,衰变池本体设计为2组或以上槽式池体,交替贮存、衰变和排放废液。在废液池上预设取样口。有防止废液溢出、污泥硬化淤积、堵塞进出水口、废液衰变池超压的措施2021年9月,环境保护厅发布了HJ1188-2021《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重新对核医学科的衰变池各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7.3.2放射性废液贮存7.3.2.1经衰变池和用容器收集的放射性废液,应贮存至满足排放要求。衰变池或用容器的容积应充分考虑场所内操作的放射性yao物的半衰期、日常核医学诊疗及研究中预期产生贮存的废液量以及事故应急时的清洗需要;衰变池池体应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性、内壁光滑和具有可靠的防泄漏措施小型衰变池(如医院门诊用,容积 10-50 立方米):费用约 10 万 - 30 万元,含池体建设、防渗处理、监测设备等。金华实验室废液处理系统哪家好
焚烧处置成本占比高(泰州市焚烧类废物单价达 6.8 元 / 公斤),且设备维护费用昂贵。北京核医学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哪家好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2029—2013《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1188—2021《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GBZ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作为我国辐射防护的基本标准,*在8.6中对核医学废水的—2—排放允许的量与限值及其排放方式做了通用性的要求,未具体涉及核医学废水的收集及处理方式、工艺流程等。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医疗机构总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核医学废水需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排放,并提出总α、总β应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的排放限值要求。北京核医学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哪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