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需要准备什么!江苏专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真负责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中的省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规定,经由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确认拥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是指按照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也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奖励。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第十一条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制定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以上奖励都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无需申报。高新区科创局、财政局统一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的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江苏本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指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政策奖励有哪些?
第五章拨付和管理第十一条区科创局对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的申请将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拨付。第十二条区科创局、财政局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保费补贴,同时对企业骗保行为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区科创局制定绩效目标,年终进行绩效自评价,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82--83-第十四条参加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区科创局备案,建立联系人制度。对获得补贴的科技企业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应首先征得区科创局书面同意,并由该企业退还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相关事宜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请企业密切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三)关于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1、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员工有什么好处?
苏州工业园区2022年高企申报通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6号)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
申报时间(一)系统申报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国网”)后的集中受理截止时间: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二)现场核查表提交现场核查表每家企业*提交至一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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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企更名、搬迁1、高企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6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2、高企搬迁:发生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或省内整体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直接系统办理**信息变更。有效期内高企发生整体迁移至园区的,常年受理变更业务。江苏专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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