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使用"劳动派遣"一词,德国将其称为"雇员出让"或者"员工出让",欧洲其他各国、美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称之为"临时劳动"或者"租赁劳动",并将由此形成的雇佣关系称为"临时雇用关系"。劳务派遣行业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Workman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当时这家公司雇佣了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者短期的人力需求。随后在欧洲各个国家,出现了类似的"人力租赁"业务模式,并将业务范围扩展到临时文书、电话接线生、邮政投递员等不同行业工种。劳务派遣在20世纪70年代在日本、美国、欧洲等出现后,发展迅速。上世纪90年代末人才(劳务)派遣业务从日本、欧美进入中国,现已出现了一些规模大、专业水平高、市场化程度强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它从来都不是主流的用工方式。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日本为,英国为,德国为,法国为。从总体上看,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一般也不会超过5%。而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虹口区企业劳务派遣服务承诺守信
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在电信行业,劳务派遣员工主要分布在营业厅、**装维、摆摊营销、呼叫中心等岗位。2012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而劳务工高达,劳务工比例高达。经过一系列调整,2014年底,中国移动正式工为,劳务工为。劳务工比例接近,仍然远远超标。2013年,中国电信集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和外包单位建会入会工作的通知》。在中国联通,劳务工平均薪酬仍较大程度落后于正式工。根据2014年财报计算,中国联通正式工2014年平均薪酬,而劳务工*。劳动力市场呼唤同工同酬,需要的是打破固有的二元结构,把编制的标签去除,把市场的体制理顺。折叠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2002年以来,随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干部与工人的身份意识逐步得到淡化,但一种新的身份意识――"编内"与"编外"人员的身份差异意识却在日益强化。"编内"人员享有体制内的一切基本保障和各种应有的待遇,而"编外"人员却无法享受与"编内"人员同等的基本保障和待遇,在工资报酬、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与"编内"人员严重不平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形式。金山区参考劳务派遣服务诚信推荐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在我国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甚至有走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劳务派遣占到用工比例的3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超过用工比例的60%。但实践发现,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缺乏职业荣誉感、丧失职业归属感,让"爱岗敬业"成为历史。折叠制度引入**开放初期,由于存在外国法人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驻华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招工的政策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便催生了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开启了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先河,为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企业常驻北京**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派遣服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在我国迅速普及。截止到2013年5月份,我国劳务用工总数已经高达6000余万,占我国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角度看,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经达到40000多家,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多的就是外企。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出现劳务派遣。当时主要是**机构出于**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80年代中期。
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像日本和我国中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
另外,也有一些就业能力比较强的劳动者,不满足于固定在一个正式单位中,采取了劳务派遣就业形式,以丰富自己的阅历,增加自己的收入。另外,随着大中专学生就业变得越来越困难,很多毕业生也通过劳务派遣来积累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上海质量劳务派遣服务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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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岗位要求《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折叠编辑本段劳务派遣的工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虹口区企业劳务派遣服务承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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