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年2月,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发生,有效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治理。还在找合适的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南京骏飞科技满足你。广东学校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
承运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第二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重庆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想深入了解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南京骏飞科技告诉你。
按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三条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好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亮点?南京骏飞科技揭秘。
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章总则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购销管理第三条购买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南京骏飞科技打造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软件,你还不赶紧瞧瞧?河南学校危险化学品管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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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东学校危险化学品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