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24-11-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个人(包括盲人、双眼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及肢体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计税依据改为免税或者不征税收入,并填写“免税”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日期、税款缴纳金额等内容。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当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残疾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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