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谦科技有限公司2025-04-05
DNA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DNA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DNA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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