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2025-04-05
上海传誉律师事务所分享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有哪些:
1.损害赔偿不能完全恢复生命损害。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按照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然而生命权的主观价值是无穷大的,评估无穷大的主观价值显然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因而总体而言,依仗社会标准评估生命权的客观价值是法律不得不作出的次推荐择,尽管客观标准不能真实反映生命的主观价值。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第三人。这决定了生命权消极价值确定机制的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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