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2024-11-14
1、该婚姻自成立之日起即属无效;
2、当事人双方均不得享有作为夫妻之间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在两人同居生活的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除非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为其中一人所单独拥有之外,其余部分均应被视为两人共同拥有,并且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4、关于该婚姻所生子嗣的相关事宜,则依据相关现行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之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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