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在本地范围内招生,未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也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后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学习。民办中小学应主要立足于当地招生,实施跨区域招生的,需纳入生源地招生计划,涉及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招生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涉及跨设区市招生的,由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民办中小学跨区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招收学生名单,转接学生学籍档案。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学籍,做到“人籍一致”。3.严格把握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小学和初中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电脑派位”应由学生自由报名,不得设置前提条件。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应采用“现学现评”方式,不得考核学科知识。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普通高中不得招收高中借读生是怎么回事?品质高中借读指导
四)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借读学生电子学籍由原学校管理,纸质学籍档案随学生由借读学校管理。借读学生原则上回原校参加毕业考试,由原校颁发毕业证书。(五)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第二十五条升学、毕业(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三)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在线高中借读规划南京高中借读的学校。
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县(区)教育局对转出、转入学生统一进行管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每年的2月、7月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四章辍学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第十九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人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第二十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第二十一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高中借读家长需要做什么?
2021年苏州借读政策及借读转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更新:高考升学网江苏中小学全部取消借读以前,江苏一些名校进行集团办学,会要求学生志愿填报本部A学校,二志愿报分校B校,一志愿的本部名校没录上,被二志愿分校B校录取,可以再到A校借读。但从2014年3月1日起,想走借读这条路上名校不行了。去年8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制定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对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出了新的规范性要求,如取消中小学校借读等。昨天,江苏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洪流介绍,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江苏中小学校将取消借读,新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均不再设置借读。洪流说:“原需要借读的情形,将统一作为准予转学的项目,保证‘籍随人走’。”3月前的借读生遵循“籍随人走”江苏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马斌解读,借读政策取消后,不会再出现考生学籍在A校,但人在B校就读的乱象。省教育厅相关人士表示,新规将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学生已在某校借读,遵循现在“籍随人走”的政策,算作转学。这意味着,如果学籍在A校,学生现在在B校读书,根据新规,学籍将转到B校。外地生高中借读有条件。成人高中借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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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其他异动(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相关阅读昨天,记者从市教委获悉,重庆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已与全国学籍系统联网,从明日起开始试运行。此后,每个学生将有一个全国统一学籍号,不仅方便管理,跨省转学也将更加方便。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后,每个学生的身份将像身份证一样实现***性,可随时监控义务阶段学生是否在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学生的转学手续变得简单方便,再也不用拿着转学申请书到处跑。特别是需要跨省转学的学生,现在只需向转入校提出转学申请,其他流程均在网上进行。品质高中借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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