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影响来源于是否能够使用新的派遣员工。笔者认为,作为“硬性”规定,就算在计算基数上打一些擦边球,也无法给用工单位带来实质性的帮助,企业的推荐择还是需要考虑如何转变用工模式,将一部分派遣员工转为其他用工模式。四、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难适用【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问题,业界的讨论由来已久。其实,大家纠结的就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目前各地口径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种并列的、不同的合同种类,那么“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合同”就不应该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在劳务派遣中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员工以后就永远是派遣员工了,除非换工作,这并不是立法者们所愿意看到的;二是,这样极可能导致用工单位在一个派遣期限届满后,放弃这个派遣劳动者,另行换人,进而加大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性,这也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从趋势来看。 江苏运营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湖北信息劳务派遣包括什么
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考虑“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八、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可逃避【原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对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终《规定》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乍一看《规定》的表述,似乎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毕竟是将“福利待遇”纳入了同工同酬的考虑范围。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里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际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这些福利待遇,不给予派遣员工享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显然是不违反的。但若如此理解,又显然不具有公平性。因此,用工单位还是要对所有的福利制度进行梳理,排除跟身份挂钩的福利待遇,而尽量以其他更为合理的因素与福利挂钩。崇明区正规劳务派遣上海媒体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当地”,其规定并不明确,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从实践中的社保管理来看,该“当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基于上述两点,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跨地区劳务派遣,将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到成本相对较低地区的做法。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是不违法的,可以说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这一做法确实可能伤及员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有两种做法,一是考虑如何降低社保成本、减少地区间社保成本的差异,另外一种就是对跨地区劳务派遣进行限制。《规定》选择了后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新规定,我们认为:(一)新规定很难落地且不说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如何操作,也不说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财务如何做账,更不说员工发生工伤时到底是用工单位申报还是派遣机构申报,单单就说对违法行为的稽查,就是一个很难落实的问题。结合后面的罚则部分,我们就会发现。
但是“违法退回”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这将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对此,从《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来看,该内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这一立法目的,似乎应该是不允许约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约定退回情形,这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我们建议,大家不妨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约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这样将来如果有明确界定了,那也**是相关条款无效,不会涉及其他更大的风险。第二,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退回吗?这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立法者的疏忽,他们可能是想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结果引用适当,造成了这么一个明显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出现该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退回,且该法和《规定》均为明确禁止在出现该法第四十二条情形时的退回,用工单位就有权不受限制。结合《劳动合同法》。上海专业性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例如技能、绩效等。九、劳务派遣员工受伤或职业病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由于与劳动者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当然,由于实际用工的还是用工单位,所以对于工伤的调查核实、提供职业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等工作仍离不开用工单位的协助,**终责任的承担,派遣公司往往也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扮演的更多的还是处理手续性事务的角色。这就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1、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对处理工伤、职业病员工过程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各自义务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明确,以免出现分歧;2、实际操作中,对派遣公司的社保缴纳进行监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给大家带来风险的情况出现。【法规原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江苏工商劳务派遣服务保障。上海管理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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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明确,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不受两年过渡期限制,但在比例降至法定比例前,无法使用新的派遣工。另外,《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是,这一规定同样留下了一些操作困境:何时备案?不备案怎么办?违规新增派遣人员,谁负责来查?又将如何处罚?这些均无答案。有人认为,无罚则、无人查,就无风险了。其实,不管是否有罚则,是否有人查,作为企业,站在风口浪尖,打新法的擦边球,一旦被曝光,对企业形象、雇主品牌的负面影响将会非常大。因此,建议操作中,大家还是审慎对待,尽量不要冒险操作。可以预见,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针对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操作细则将会集中出台,否则该规定将很难落实。各用人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新法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操作。【法规原文】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湖北信息劳务派遣包括什么
上海明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商务服务,拥有一支专业技术团队和良好的市场口碑。上海明立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劳务派遣,一切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公司从事商务服务多年,有着创新的设计、强大的技术,还有一批**的专业化的队伍,确保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及服务。上海明立秉承“客户为尊、服务为荣、创意为先、技术为实”的经营理念,全力打造公司的重点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