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行为准则要想获得落实,得有相应的罚则存在,方可引导大家遵守该行为准则。然后,仔细研读《规定》的罚则部分,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责任都是行政处罚。换言之,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派遣超比例、非“三性”岗位用派遣、同工不同酬、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保缴纳违法等等,这些都得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本上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这将极大的考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法规原文】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上海原则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媒体劳务派遣哪个好
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互通知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规原文】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十二、关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员工,显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会出现用工单位将员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况。此时,理应允许派遣公司对员工进行改派,否则就违背了劳务派遣的应有之意。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对员工改派,如果员工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此次《规定》进行了明确,允许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对降低条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劳动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试图明确被依法退回员工的处理,但是,实际操作时还是会面临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肯定算是,工作地点呢?是否涉职业危害呢?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国家或地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同时。江苏劳务派遣五星服务上海信息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此次《规定》对此进行了弥补,详细列举了派遣公司的各项义务。在这些义务中,需要提及的是:1.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这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很多派遣机构并无相应的培训制度,反而更多的是由用工单位在进行岗前培训,这跟我国劳务派遣多为逆向派遣的现实是有很大关系。2.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这一义务本身并无特别大的问题,关键是此次《规定》提及“相关待遇”,这无疑是扩大了派遣公司的义务范围,对于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法定待遇、约定待遇,派遣公司也有支付义务。只不过,如果没有支付,不管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不付,还是派遣公司单方决定不付,员工是否可以直接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这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无疑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隐患。3.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是为了后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做铺垫的。实践中,很多派遣公司所理解的“依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办事即可”这一观点急需修正,“国家规定”将比“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更加重要。当然,不难预见,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
对于派遣公司丧失主体资格的特殊情况,《规定》也试图进行规范。然而,所谓的“协商妥善安置”,是一个可变性很大的阐述,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协商不成,怎么办?用工单位不愿意协商,怎么办?协商的结果,员工不认可,怎么办?……可见,这一规定,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好在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初,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就该沟通协商清楚,并在派遣协议中予以明确。【法规原文】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十三、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跨地区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所认可的。上海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还是每时每刻都不能超比例?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以界定清楚的问题,这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考验,而对用工单位来讲,时刻都不跨过10%的“红线”,无疑是**为稳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该如何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计算吗?订立劳动合同的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要算吗?如果算,那么企业可以很轻松的把基数提高,从而拉低比例,但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不算,那么又与法规的字面意思相违背。再次,《规定》提及,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假设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派遣公司将人员也是派往总公司的,然后总公司再将员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时,这些派遣人员该计入总公司的用工比例呢,还是分公司的?换言之,计算用工比例时,如何界定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人员归属:是以合同来看,还是以实际工作地来看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因此,实际操作中,建议若分公司有用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当然,短期内,这些问题还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江苏工商劳务派遣服务保障。苏州口碑好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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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考虑“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八、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可逃避【原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对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终《规定》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乍一看《规定》的表述,似乎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毕竟是将“福利待遇”纳入了同工同酬的考虑范围。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里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际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这些福利待遇,不给予派遣员工享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显然是不违反的。但若如此理解,又显然不具有公平性。因此,用工单位还是要对所有的福利制度进行梳理,排除跟身份挂钩的福利待遇,而尽量以其他更为合理的因素与福利挂钩。媒体劳务派遣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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