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每时每刻都不能超比例?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以界定清楚的问题,这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考验,而对用工单位来讲,时刻都不跨过10%的“红线”,无疑是**为稳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该如何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计算吗?订立劳动合同的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要算吗?如果算,那么企业可以很轻松的把基数提高,从而拉低比例,但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不算,那么又与法规的字面意思相违背。再次,《规定》提及,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假设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派遣公司将人员也是派往总公司的,然后总公司再将员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时,这些派遣人员该计入总公司的用工比例呢,还是分公司的?换言之,计算用工比例时,如何界定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人员归属:是以合同来看,还是以实际工作地来看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因此,实际操作中,建议若分公司有用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当然,短期内,这些问题还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上海正规劳务派遣服务保障。福建数据劳务派遣机构整顿
针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规定》并未涉及罚则,既然如此,社保经办机构该如何处理那些违反新规定的单位呢?(二)公司内部不同地区相互借调火热既然跨地区劳务派遣一定要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交社保,而公司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相互借调则不属于劳务派遣,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因此迫于社保成本压力,不排除会有不少单位让员工都与社保成本较低的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该分支机构向各地借调,以控制社保成本。(三)业务外***越来越多结合后面的规定,我们会发现,真正的业务外包并不会首受到《规定》的限制,因此极有可能会有单位选择跨地区进行业务外包。【法规原文】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十四、关于罚则法彦有言:无救济既无权利。言下之意。河北运营劳务派遣诚信互利上海信息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劳务派遣不适用无固定期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具体的实际操作,还需要各单位根据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口径来进行操作,以免违反地方性的规定。五、“试用期”使用更严格【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而用工单位虽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却不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不管劳动者被派遣至哪家企业,同一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得出的必然结果。问题是,用工单位能与派遣公司约定试岗期吗?试岗不合格,能退回吗?根据《规定》中的退回机制来看,似乎这种做法会面临一些障碍。因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注意,在接受派遣员工时,需确认清楚,派遣公司是否可以与该员工约定试用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六、派遣协议条款更细化【原文】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对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中本就有相应阐述,而此次《规定》予以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规定。
同时,《规定》明确,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不受两年过渡期限制,但在比例降至法定比例前,无法使用新的派遣工。另外,《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是,这一规定同样留下了一些操作困境:何时备案?不备案怎么办?违规新增派遣人员,谁负责来查?又将如何处罚?这些均无答案。有人认为,无罚则、无人查,就无风险了。其实,不管是否有罚则,是否有人查,作为企业,站在风口浪尖,打新法的擦边球,一旦被曝光,对企业形象、雇主品牌的负面影响将会非常大。因此,建议操作中,大家还是审慎对待,尽量不要冒险操作。可以预见,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针对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操作细则将会集中出台,否则该规定将很难落实。各用人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新法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操作。【法规原文】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上海原则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当地”,其规定并不明确,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从实践中的社保管理来看,该“当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基于上述两点,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跨地区劳务派遣,将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到成本相对较低地区的做法。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是不违法的,可以说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这一做法确实可能伤及员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有两种做法,一是考虑如何降低社保成本、减少地区间社保成本的差异,另外一种就是对跨地区劳务派遣进行限制。《规定》选择了后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新规定,我们认为:(一)新规定很难落地且不说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如何操作,也不说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财务如何做账,更不说员工发生工伤时到底是用工单位申报还是派遣机构申报,单单就说对违法行为的稽查,就是一个很难落实的问题。结合后面的罚则部分,我们就会发现。上海口碑好的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江西原则劳务派遣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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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互通知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规原文】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十二、关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员工,显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会出现用工单位将员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况。此时,理应允许派遣公司对员工进行改派,否则就违背了劳务派遣的应有之意。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对员工改派,如果员工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此次《规定》进行了明确,允许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对降低条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劳动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试图明确被依法退回员工的处理,但是,实际操作时还是会面临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肯定算是,工作地点呢?是否涉职业危害呢?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国家或地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同时。福建数据劳务派遣机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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