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影响来源于是否能够使用新的派遣员工。笔者认为,作为“硬性”规定,就算在计算基数上打一些擦边球,也无法给用工单位带来实质性的帮助,企业的推荐择还是需要考虑如何转变用工模式,将一部分派遣员工转为其他用工模式。四、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难适用【原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问题,业界的讨论由来已久。其实,大家纠结的就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目前各地口径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种并列的、不同的合同种类,那么“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合同”就不应该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在劳务派遣中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员工以后就永远是派遣员工了,除非换工作,这并不是立法者们所愿意看到的;二是,这样极可能导致用工单位在一个派遣期限届满后,放弃这个派遣劳动者,另行换人,进而加大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性,这也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从趋势来看。 江苏运营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安徽口碑好的劳务派遣承诺守信
但这种细化*限于“辅助性”岗位,而“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释。对于“辅助性”岗位,《规定》重点明确如何界定此类岗位。由于市场经营的纷繁复杂,要想从实体上精细界定“辅助性”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劳动合同法》将“辅助性”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试图从实体上想对“辅助性”岗位进行界定,结果不但未能厘清“辅助性”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发了何谓“主营业务岗位”的困惑。鉴于此,《规定》则在“程序”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其中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很多人会觉得似曾相识。该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辙。根据《规定》的内容,结合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对目前所有岗位进行梳理。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划分主营业务岗位与辅助性岗位。正如内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样,用工单位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符合实体上的要求,也是该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将快递公司的派件员、酒店的服务员、物流公司的司机、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等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河南原则劳务派遣来电咨询上海品牌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关于“真派遣、假外包”自从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说法就一直在坊间传播。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对此举措,《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率先进行了反馈,明确这种情况下的用工统统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业的投机取巧念头。《规定》对此同样予以明确,但是如何界定、区分“真派遣、假外包”,规定则采用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大家对此的困惑,毕竟这样一来,等于将界定权限交予了仲裁员和法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们认为,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为:基于以上区别,我们提示广大用人单位,要想合法使用业务外包避免劳务派遣的风险,就一定要厘清三方关系,不要对承包方的员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协议中对相关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规原文】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十六、过渡性条款《规定》赋予了超比例的企业两年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在这两年内,企业以法律变化为由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将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毕竟两年内这部分人员超比例并不违法。
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考虑“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八、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可逃避【原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对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终《规定》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乍一看《规定》的表述,似乎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毕竟是将“福利待遇”纳入了同工同酬的考虑范围。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里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际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这些福利待遇,不给予派遣员工享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显然是不违反的。但若如此理解,又显然不具有公平性。因此,用工单位还是要对所有的福利制度进行梳理,排除跟身份挂钩的福利待遇,而尽量以其他更为合理的因素与福利挂钩。上海正规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此次《规定》对此进行了弥补,详细列举了派遣公司的各项义务。在这些义务中,需要提及的是:1.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这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很多派遣机构并无相应的培训制度,反而更多的是由用工单位在进行岗前培训,这跟我国劳务派遣多为逆向派遣的现实是有很大关系。2.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这一义务本身并无特别大的问题,关键是此次《规定》提及“相关待遇”,这无疑是扩大了派遣公司的义务范围,对于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法定待遇、约定待遇,派遣公司也有支付义务。只不过,如果没有支付,不管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不付,还是派遣公司单方决定不付,员工是否可以直接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这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无疑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隐患。3.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是为了后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做铺垫的。实践中,很多派遣公司所理解的“依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办事即可”这一观点急需修正,“国家规定”将比“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更加重要。当然,不难预见,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上海品质劳务派遣服务保障。福建原则劳务派遣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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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行为准则要想获得落实,得有相应的罚则存在,方可引导大家遵守该行为准则。然后,仔细研读《规定》的罚则部分,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责任都是行政处罚。换言之,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派遣超比例、非“三性”岗位用派遣、同工不同酬、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保缴纳违法等等,这些都得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本上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这将极大的考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法规原文】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安徽口碑好的劳务派遣承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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