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违法退回”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这将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对此,从《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来看,该内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这一立法目的,似乎应该是不允许约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约定退回情形,这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我们建议,大家不妨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约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这样将来如果有明确界定了,那也**是相关条款无效,不会涉及其他更大的风险。第二,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退回吗?这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立法者的疏忽,他们可能是想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结果引用适当,造成了这么一个明显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出现该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退回,且该法和《规定》均为明确禁止在出现该法第四十二条情形时的退回,用工单位就有权不受限制。结合《劳动合同法》。上海数据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山东管理劳务派遣产品介绍
人数多的单位可分到各个部门,由部门组织大家讨论),由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公司收集相应的书面方案和意见后,保留备查;②公司就员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③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终的岗位清单,公司保留工会书面意见备查。●有职工**大会,但无工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职工**大会讨论,由职工**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交予公司方,相应的会议纪要及方案、意见,公司方保留备查;②公司就职工**大会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③向职工**大会逐一说明大会所提的方案与意见,由职工**大会就相应的岗位清单进行表决,公司方保留工会的意见和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以便备查。●工会和职工**大会均没有的企业。这一类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尴尬的问题,那就是民主程序的**后一步:“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将无法落实。所以,工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应该至少建立其一,以免因为程序不合法,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至于公示程序。崇明区质量劳务派遣上海媒体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考虑“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八、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可逃避【原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规定》对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终《规定》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乍一看《规定》的表述,似乎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毕竟是将“福利待遇”纳入了同工同酬的考虑范围。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里实际上还是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际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这些福利待遇,不给予派遣员工享受,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显然是不违反的。但若如此理解,又显然不具有公平性。因此,用工单位还是要对所有的福利制度进行梳理,排除跟身份挂钩的福利待遇,而尽量以其他更为合理的因素与福利挂钩。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这个“当地”,其规定并不明确,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从实践中的社保管理来看,该“当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基于上述两点,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跨地区劳务派遣,将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到成本相对较低地区的做法。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是不违法的,可以说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这一做法确实可能伤及员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有两种做法,一是考虑如何降低社保成本、减少地区间社保成本的差异,另外一种就是对跨地区劳务派遣进行限制。《规定》选择了后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新规定,我们认为:(一)新规定很难落地且不说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如何操作,也不说这种方式下用工单位财务如何做账,更不说员工发生工伤时到底是用工单位申报还是派遣机构申报,单单就说对违法行为的稽查,就是一个很难落实的问题。结合后面的罚则部分,我们就会发现。江苏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对于派遣公司丧失主体资格的特殊情况,《规定》也试图进行规范。然而,所谓的“协商妥善安置”,是一个可变性很大的阐述,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协商不成,怎么办?用工单位不愿意协商,怎么办?协商的结果,员工不认可,怎么办?……可见,这一规定,依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好在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初,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就该沟通协商清楚,并在派遣协议中予以明确。【法规原文】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十三、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跨地区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所认可的。上海品牌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河北管理劳务派遣五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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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互通知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规原文】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十二、关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员工,显然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会出现用工单位将员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况。此时,理应允许派遣公司对员工进行改派,否则就违背了劳务派遣的应有之意。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对员工改派,如果员工不同意,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此次《规定》进行了明确,允许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但对降低条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劳动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试图明确被依法退回员工的处理,但是,实际操作时还是会面临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肯定算是,工作地点呢?是否涉职业危害呢?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国家或地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山东管理劳务派遣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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