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每时每刻都不能超比例?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以界定清楚的问题,这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考验,而对用工单位来讲,时刻都不跨过10%的“红线”,无疑是**为稳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该如何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计算吗?订立劳动合同的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要算吗?如果算,那么企业可以很轻松的把基数提高,从而拉低比例,但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不算,那么又与法规的字面意思相违背。再次,《规定》提及,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假设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派遣公司将人员也是派往总公司的,然后总公司再将员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时,这些派遣人员该计入总公司的用工比例呢,还是分公司的?换言之,计算用工比例时,如何界定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人员归属:是以合同来看,还是以实际工作地来看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因此,实际操作中,建议若分公司有用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当然,短期内,这些问题还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上海品牌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山东原则劳务派遣品质保障
但是“违法退回”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这将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对此,从《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来看,该内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这一立法目的,似乎应该是不允许约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约定退回情形,这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我们建议,大家不妨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约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这样将来如果有明确界定了,那也**是相关条款无效,不会涉及其他更大的风险。第二,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退回吗?这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立法者的疏忽,他们可能是想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结果引用适当,造成了这么一个明显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出现该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退回,且该法和《规定》均为明确禁止在出现该法第四十二条情形时的退回,用工单位就有权不受限制。结合《劳动合同法》。山东劳务派遣是什么上海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关于“真派遣、假外包”自从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说法就一直在坊间传播。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对此举措,《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率先进行了反馈,明确这种情况下的用工统统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业的投机取巧念头。《规定》对此同样予以明确,但是如何界定、区分“真派遣、假外包”,规定则采用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大家对此的困惑,毕竟这样一来,等于将界定权限交予了仲裁员和法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们认为,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为:基于以上区别,我们提示广大用人单位,要想合法使用业务外包避免劳务派遣的风险,就一定要厘清三方关系,不要对承包方的员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协议中对相关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规原文】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十六、过渡性条款《规定》赋予了超比例的企业两年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在这两年内,企业以法律变化为由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将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毕竟两年内这部分人员超比例并不违法。
但这种细化*限于“辅助性”岗位,而“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释。对于“辅助性”岗位,《规定》重点明确如何界定此类岗位。由于市场经营的纷繁复杂,要想从实体上精细界定“辅助性”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劳动合同法》将“辅助性”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试图从实体上想对“辅助性”岗位进行界定,结果不但未能厘清“辅助性”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发了何谓“主营业务岗位”的困惑。鉴于此,《规定》则在“程序”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其中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很多人会觉得似曾相识。该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辙。根据《规定》的内容,结合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对目前所有岗位进行梳理。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划分主营业务岗位与辅助性岗位。正如内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样,用工单位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符合实体上的要求,也是该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将快递公司的派件员、酒店的服务员、物流公司的司机、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等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江苏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则建议通过在公司内部进行张贴、发放或者内网上公布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保留相应证据。该公示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相比,要求会相对低一些,但各单位绝不能掉以轻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三、用工比例严格限制【原文】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一直是企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设置,对整个劳务派遣行业的冲击都非常巨大的。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派遣用工比例只将辅助性岗位计算在内,但**终《规定》还是将所有“三性”岗位上的派遣人员都涵盖其中。因此,各用工单位在计算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需要按照如下公式进行: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当然,这里还有一些问题较难落实:首先,“计算时间”怎么定?是一定周期内平均不超比例。上海管理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安徽推广劳务派遣来电咨询
上海运营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山东原则劳务派遣品质保障
例如技能、绩效等。九、劳务派遣员工受伤或职业病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由于与劳动者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当然,由于实际用工的还是用工单位,所以对于工伤的调查核实、提供职业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等工作仍离不开用工单位的协助,**终责任的承担,派遣公司往往也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扮演的更多的还是处理手续性事务的角色。这就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1、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对处理工伤、职业病员工过程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各自义务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明确,以免出现分歧;2、实际操作中,对派遣公司的社保缴纳进行监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给大家带来风险的情况出现。【法规原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山东原则劳务派遣品质保障
上海明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位于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301室H座。公司自成立以来,以质量为发展,让匠心弥散在每个细节,公司旗下劳务派遣深受客户的喜爱。公司将不断增强企业重点竞争力,努力学习行业知识,遵守行业规范,植根于商务服务行业的发展。在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持续创新,不断铸造***服务体验,为客户成功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