睫毛液不具有“促进睫毛生长”的功效!
市场上有部分宣称可以使睫毛变“浓密”“纤长”的睫毛滋养液、睫毛精华液等进口化妆品,通常是在睫毛上附着成膜剂、着色剂等,以物理作用方式达到对睫毛上色、增粗、变长的效果。这类进口化妆品属于普通进口化妆品,在上市或者进口前应当完成进口化妆品备案。上述睫毛液并不具有促进睫毛生长的作用。
事实上,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并没有“促进睫毛生长”的功效类别。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未批准任何宣称具有促进睫毛生长功效的进口化妆品。
临床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比马前列素、曲伏前列素等降低眼压的药物后,会出现睫毛增长、增多、增粗的现象。这些药物为前列腺素类似物,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对于健康人群,长期使用此类药物的安全性尚不明确。2021年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前列腺素”的化妆品原料。国家药监局也未注册或者备案任何“前列腺素”相关的化妆品原料。因此,将比马前列素等前列腺素类似物作为进口化妆品原料用于进口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予禁止。 1.取得化妆品进口du许可zhi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dao药品监督办理。 。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Z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进口儿童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浦东新区转口进口化妆品以客为尊所需的报检报关资料: 提单、产地证(有的提供)、报关草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批文。
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所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确保出货单据、销售记录、货品实物一致。化妆品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价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限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单据和记录应当有序存放,标识清楚,易于查找调取。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管理制度,退货应当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改进产品质量。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引发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进口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特殊进口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进口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进口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进口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进口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1.国外安排贴好中文标签 2.代理订舱完毕,安排提货车到国外发货人仓库进行验货、核对清点、拍照装车等工作。
进口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dui化词意。如特级、换肤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ren”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药用、除菌等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tie”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随着用户需求的不断增长,化妆品进口报关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综合保税区国内仓配进口化妆品价格查询
进口化妆品报关清关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明细。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
进口化妆品标签上的警示语标识有哪些?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应标注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综合保税区保税加工进口化妆品操作流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