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和印章,非法到被告处办理企业股东(发起人)及法定人变更登记。被告在原告未亲自到场且没有原告的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职责,于2008年4月26日错误的将临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及法定人由原告变更到案外人郑某名下。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申请人在本案所涉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申报材料中签名和盖章的真假。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李某请求事项:请法院依法重新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申报材料(临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中申请人的签名是否手写及是否申请人所书写。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6日,案外人郑某在没有任何原告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和印章,非法到被告处办理企业股东(发起人)及法定人变更登记。被告在原告未亲自到场且没有原告的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职责,于2008年4月26日错误的将临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及法定人由原告变更到案外人郑某名下。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再次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头屯河区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服务平台。专业工商设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只能设定相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承包协议的性质应界定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承包(或租赁经营)期间一切债权债务由承包方(经营方)负责”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企业)承担。承包期间第三方与承包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依据该协议向承包方追偿。因此,不当使用营业执照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编辑]企业工商登记管理的对策[2]1.对接受应采取的措施首先,要提高对经营危害的认识,由于有的经营者一无资产,二无场地,或干脆下落不明,被企业(多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对经营者取得的追偿权往往虚置,终侵害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资产,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因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行为。其次,应“亡羊补牢”,及时清理企业,解除关系。对无集体投入资产,完全由个人投资经营、自主分配,以集体名义登记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个体、私营性质。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在债权债务清偿结束后办理变更登记;一时不能清偿的,分清责任,签订解除经营协议。沙依巴克区工商设立登记代办机构正规工商设立登记文件;
法定人的变更法定依据只能是股东会决议,不能采取执行董事的个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议,因为那样势必形成执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决策、重大决策执行、重要管理者选择、资产分配的权力来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严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都会产生瑕疵,甚至无效。新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更注重程序合法与形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是法定的。如果不符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法定形式要求的,是不能作为法定人变更依据的。那么什么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的形式呢?知名律师刘志鑫认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形式可以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确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该由通知。
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议就存在公司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或程序瑕疵。如果股东或董事不参加会议,其他人按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代其签名是否可以呢?知名律师刘志鑫认为是不行的,本人不能参加,法律规定有代理制度,本人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名,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决议才为有效。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的授权必须是书面的授权,任何口头的授权都是无效的。那么能否在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由当事人追认别人代其的签名呢?知名律师刘志鑫认为,如果别人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代当事人签名,实际上是签名的问题,已经违反《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追认,也对决议的效力不产生效力;从代理的制度来说,只有以自己签下代理人的名字才会发生无权代理的追认;同时无权代理的事后追认也不能产生决议形成时的效力。那么能否以当事人在其它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推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符合其意思表示来认定决议有效呢?知名律师刘志鑫认为这也是是不行的。沙依巴克区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核名 。
2008年2月15日变更为现名。原告甲某原系丙电器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拥有80%的股权。公司一直由妻子及女儿经营管理。2008年5月18日,原告对公司的注册登记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在2005年9月1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公司文件中,其被他人伪造签名,将原告80%股权中的50%股权转让给了大女儿甲大,3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女儿甲二。第三人持上述公司文件向被告申请了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被告予以了核准登记。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所作的关于2005年9月11日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行政行为,恢复原登记状况。并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公司文件中原告的签名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判决]:依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57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工商局对第三人乙电器有限公司所作的关于2005年9月11日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行政行为。[评析]:本案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新市区正规工商设立登记服务平台。头屯河区工商设立登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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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明知企业的经济性质,而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帮助取得营业执照,是一种故意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使第三人蒙受经济损失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当企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被单位往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企业出资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当被投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负有过错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企业在出资方面存在过错,导致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存在缺点。根据民法原理,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企业的出资构成被投资企业的初始资产——注册资本。被投资企业一旦依法设立,就是一个独立于企业的法人组织,而不是其法律主体资格的延伸。被投资企业独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专业工商设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