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务代理业起源于十九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它与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一样,覆盖整个德国。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不少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代理的法律体系完备德国高度重视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以完善、科学的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税务代理。早在1960年,国家便颁布了《税务顾问法》(也译为《税务咨询代理法》)将税务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起来,并对税务师制度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师的使命、业务范围、资格考试、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等,使税务师执业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有统一而使全的行业管理组织为统一实施《税务顾问法》,加强对税务师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德国成立了指导税务师业务的税务师协会,由税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到目前为止,德国已有税务师6万人。全国有21个税务师协会组织,其中有一个是德国联邦协会,它是行业的顶端管理机构(各州都有协会,相对于各州的税务机关,联邦税务师协会相对于国家税务总署)。每个协会下属若干个联盟,日常活动通过联盟组织。协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选举负责人,确定行业管理有关事宜,协会本身有若干个工。财税代理不等于代理记账。第三方税务代理信息中心
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所以纳税人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此事项。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关申报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业务,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体现。⑷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金凤区综合税务代理咨询热线关于税务代理几个问题的探讨。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第五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第二十九条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第三十条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师已死亡;(二)税务代理人被注册其资格;(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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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九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象征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第十一条税务事师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第十二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第十三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第三章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第十四条税务代理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代理工作的中心环节,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实施复杂的税务代理业务,应在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关于规范我国税务代理业的思考。金凤区第三方税务代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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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单独、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十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三方税务代理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