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可以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是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它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成立,具有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经济法律法规,掌握财务会计知识,熟悉税收政策的特长,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2.代办除增值税特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为小企业代理开放的增值税特用发票(经过审批的事务所);3.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4.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代理申请行政复议;9.开展税务咨询和受受聘担任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财税代理常见问题答疑。一站式税务代理联系方式
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⑸制作涉税文书。⑹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⑺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⑻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因为税务代理人自身具有相关税收的专业知识,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明白的税务事项都可以向税务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业学家n意见”。⑼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在纳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发生征纳税款的法律关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某些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金凤区智能化税务代理怎么收费在办理税务代理登记时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
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第四条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称为税务师,其工作机构是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单独、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税务师的资格认定第八条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一)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专业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十年以上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德国税务代理业起源于十九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它与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行业一样,覆盖整个德国。与西方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有不少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代理的法律体系完备德国高度重视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以完善、科学的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税务代理。早在1960年,国家便颁布了《税务顾问法》(也译为《税务咨询代理法》)将税务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起来,并对税务师制度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师的使命、业务范围、资格考试、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等,使税务师执业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有统一而使全的行业管理组织为统一实施《税务顾问法》,加强对税务师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德国成立了指导税务师业务的税务师协会,由税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到目前为止,德国已有税务师6万人。全国有21个税务师协会组织,其中有一个是德国联邦协会,它是行业的顶端管理机构(各州都有协会,相对于各州的税务机关,联邦税务师协会相对于国家税务总署)。每个协会下属若干个联盟,日常活动通过联盟组织。协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选举负责人,确定行业管理有关事宜,协会本身有若干个工。关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探讨。
第十条取得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第十一条参加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和经考核认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取得税务师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师执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税务师执业证书。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者,应当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税务师执业培训。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国统一制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发放。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务机关不予注册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五)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六)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者;。对于我国税务代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银川第三方税务代理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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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理结论及评价;(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第三十三条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第三十四条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第六章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十五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第三十八条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一站式税务代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