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它广泛的应用于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乃至国与国的交往中。正由于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与各种案件发生联系,从而成为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物证。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专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天津文书鉴定
1943年,犯罪学家徐圣熙,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1)字行的趋向;(2)字迹倾斜的角度;(3)字体的大小;(4)字体的不同样式;(5)整齐或杂乱;(6)连续或间断;(7)笔画的轻重;(8)运笔的快慢。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1)概貌特征;(2)局部安排特征;(3)写法特征;(4)错别字特征;(5)搭配比例特征;(6)笔顺特征;(7)运笔特征;(8)笔痕特征;(9)书面语言特征及其应用等。静安区文书鉴定以客为尊笔迹鉴定不再难,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专业设备帮您忙。
文件检验有着同利用文件进行犯罪一样古老的历史。早在公元前二世纪,我国史书上就有了汉武帝查验藏匿于牛腹内帛书并识别帛书书写人的案例记载,因此我国是世界上**早运用文检技术的国家之一。唐宋以后,笔迹检验在侦查判案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印章印文、货币真伪的鉴别也已出现。但对文件检验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则主要是在近代。首先是欧美国家,十九世纪末期以后陆续出版了一批文件检验专著,如美国于十九世纪末出版的《文件鉴定手册》,1910年出版的《可疑文件》,法国也于十九世纪末出版了贝蒂隆的《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等,**了当时文件检验的实际水平。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地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经验丰富,是您的放心之选。
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形成时间;9、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二、文书类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综上所述,文书类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的手段,对文书的内容、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判断真伪。文书类司法鉴定包括笔迹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伪造文件检验及证件鉴定等。做文书司法鉴定要注意提供的样本材料要准确,原则上必须是原件。专业文书鉴定,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让您的权益得到保障。静安区文书鉴定以客为尊
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天津文书鉴定
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天津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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