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常规申报登记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合成方法:开发新的合成路线,以高效、环保的方式制备新化学物质。海淀区品牌新化学物质登记热线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延庆区本地新化学物质登记选择申请材料相对简化,但仍需包括简易登记申请表及相关的测试报告或资料。
对于RM或CRM,在我国的不同行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称谓。计量工作者通常将其称为“标准物质”,并采用与上述ISO指南-30相一致的定义[4];而标准化工作者则更习惯将其称为“标准样品”(简称“标样”),并在GB/T15000.2-1994[5]中给出如下定义:标准样品(RM)——是具有足够均匀的一种或多种化学的、物理的、生物学的、工程技术的或感官的等性能特征,经过技术鉴定,并附有说明有关性能数据证书的一批样品。有证标准样品(CRM)——是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过技术鉴定,附有说明上述性能特征的证书,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样品。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常规登记:适用于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情况。
新化学物质登记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企业在生产、进口或使用新化学物质之前,需向相关****进行登记和申报的过程。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新化学物质的安全性,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在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主要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进行。根据该办法,企业需要提供新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生产和使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估等资料。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新化学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新化学物质是指在化学研究和工业应用中,**近合成或发现的化合物。这些物质可能具有独特的结构和性质,能够用于新材料的开发、药物的设计、催化剂的制备等多个领域。新化学物质的研究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新化学物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基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收录情况。海淀区方便新化学物质登记热线
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海淀区品牌新化学物质登记热线
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一)增加登记量级的;(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海淀区品牌新化学物质登记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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