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起诉离婚案件的原告,在起诉前除了要书写合格的离婚起诉外,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准备离婚证据了。举证质证是离婚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视证据的。对于原告来说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如何组织证据?在期庭上如何举证?这些工作都马虎不得。宁波离婚律师讲解一下原告应该提前准备哪些证据。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难换回的证据。作为离婚诉讼发起人,原告自然是希望离婚的。常见的有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证据、曾经起诉离婚的证据、对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甚至重婚的证据、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的证据等很多。
二、与抚养子女有关的证据。原告在离公中或者希望抚养孩子或者不希望。无论如何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是必须的,因为没有哪个法官在离婚时会将子女抚养问题抛开不管。
三、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证据。提早处理好相关财产、并有选择地佳备证据将有助于让您在财产分割上达成愿望。
四、对方有过错,可以让您多分财产的证据。这类证据中比较常见的是对方私自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五、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索赔的证据。比对方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家暴、吸毒等。
六、获得家务劳动补偿或者离婚经济帮助的证据。 离婚案件需要向法院教多少的诉讼费?婚姻家事律师收费
离婚案申请再审时满足哪些条件时法院便会决定再审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比如∶第一审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或者只由审判决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而第二审则只能由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此基本问题,离婚律师认为目前只有偏远地区的法院才可能会犯此类错误。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公或者应当参加诉公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公。在离婚案件中,此类错属于严重的程序性错层。因为离婚案件涉及感情及身份问题。除极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此,很多当事人将其误解为∶法庭上法官经常打断我的发言,这就是在侵犯、剥夺我的辩论权利。其实不然,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会有一个专门的环节叫做"法庭辩论"。辩论与在法庭上随意插话,甚至与对方争吵完全是两回事儿。 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咨询离婚律师要不要钱的?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协议上签字便表示着做出某种承诺,不能反悔。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有时法律不得不为某些已经签署协议的当事人赋予其反悔的权利,比如法律便赋予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此项权利。具体而言便是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到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可以随时反悔。
虽然在当事人反悔后,离婚协议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当事人按照其中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本离婚律师看来,此类离婚协议书未必就不再有用,很可能会在您协议离婚失败后的离婚诉讼中成为一项关键证据。
在离婚律师处理的案件当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身患精神病的离婚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无法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要与这类人离婚应该如何办理呢?
举例:男女双方多年前经人介绍,数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另一方行为举止反常,经过观察及多方打听得知对方婚前长期患有精神病。本着对婚姻慎重的态度,男方带着女方前往各大医院接受治疗。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反而越发严重。结果就是强行将另一方送回家,开始分居。分居长达3年以上。在此期间,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对方家人则提出索赔,声称除非支付补偿费,否则坚决不离。
对于这类案件有什么方法吗?
离婚律师建议收集好对方患病及长期分居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案件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达到2年以上的时间,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宁波陈春香律师办理很多婚姻继承类家事纠纷案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与此同时,家暴的受害方还可以提出离婚赔偿。既然实施家暴是法定离婚与赔偿条件之一,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证明家暴的问题自然是十分重要的。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收集并提供如下证据加以证明∶
一、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资料。
二、身份关系材料。这部分证据是用来证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家暴实施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关系。
三、公安机关证明。包括出境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病历资料与伤情鉴定。包括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
五、证人证言。尽量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庭作证。
六、录音、录像资料。
七、当地妇联、受害者单位、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出具的证明或者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留下的工作记录。八、施暴者自己书写的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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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离的概率明显高于第一次诉讼。因此,一些当事人耍起了小聪明,在第—次起诉后不待法官开庭审理就申请撤诉。还有的当事人为节省点诉讼费,把起诉材料递交给法院后拒不交纳诉公费,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以上做法,能否被法律认定为一次起诉从而对未来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起到积极作用,增加判离的概率呢?对此,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这么做很难产生积极作用。理由如下∶
法院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概率提高的原因主要是:经过第一次的离婚诉讼,被告知道了原告有离婚的意向,以及为此提起了诉讼的事实,且案件经过了法官的审理和调节。法官会根据原告的反应进行判决。第一次诉讼结束,原告要想再次起诉离婚就需要等待半年的时间。半年时间其实是法院给予双方进一步沟通并慎重考虑的时间。
既然法律认为需要给予当事人沟通与考虑的时间,那么起诉后不待开庭便撤诉,或连诉公费都不交,让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很可能导致被告连原告曾经发起离婚诉讼的事实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双方沟通与慎重考虑的事情。
综上,宁波离婚律师认为:起诉后即撤诉,甚至连诉公费都来不及交纳的做法,对于未来二次诉公毫无帮助。 婚姻家事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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