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与技术发展水平,通过法律、法规、管理、技术与宣传手段,改善供水系统,减少需水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的损失与浪费,合理增加水的可利用量,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环境、生态、经济效益的一致性与可持续发展。推广节水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昆明高效节水措施
地方层面的具体要求:分类编制审核。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的分类,在不同阶段开展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工作。例如,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河北省邢台市等规定,**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包括节水设施设计内容;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按照项目规模分类编制,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安徽省淮南市规定,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年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可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昆明高效节水措施城市是美好生活的依托,城市品质关乎民生福祉。
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例如:河北省相关人员明确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目标,即到“十五”末,大部分设区市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要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为此,要在相关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 29 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提高城市节水的整体水平。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实行公共供水的,应分户安装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水费由供水单位和居民用户直接结算,推广使用智能卡计量技术;已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照潍坊市改造计划限期完成。改造费用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别计量的,按照水价高标准计收。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实时监控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总量控制包括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认识到节约用水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领导,把建设节水型城市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应当分工协作,依法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强化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及安全供水的监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应当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一位,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措施和工程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协调好城市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昆明高效节水措施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昆明高效节水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严禁用水“包费制”。要加强城(镇)公共用水节约用水管理,防止用水浪费。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水源的建筑施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用水量统计,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用水浪费现象。昆明高效节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