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里眼音视频存证系统-电子证据管理平台/执法音视频管理系统实现执法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存档,方便实时调阅、回溯管理、有据可查、责任可追。全局数据中心汇聚多种社会大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账号、信息安全锁 数据存储智能高效-通过数据采集工作站,可自动完成对终端数据的智能化采集、监测、分类、转换、上传,解决大量繁重的数据处理工作难题,实现高效智能的数据处理和存储。 云上视频安全共享:用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的鉴权认证后,在PC端浏览器以账号登录指挥调度综合管理平台,确保云上视频数据安全。 可靠精细权限管理:终端文件支持通过本地软件授权账号导出,账号专人、权限明晰,在此账号下登录下载的视频还将添加账号水印,一旦发生泄露,可直接追责相关人员。 快速便捷查阅管理:所有数据信息目录可在电子证据管理平台一键检索,方便授权人员浏览、操作。数据存储安全高效,可有效解放人力,减少人工干预,节省时间。【视频证据】视频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可信存证小程序“签里眼音视频电子证据平台”。嘉兴智能化音视频证据录制存储
录音录像音视频文件证据的保存需要经过技术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签里眼视频面签存证系统提供一种智能录音录像音视频面签方法,应用了身份验证、人脸在框检测、话术见证等技术对面签人人员的真实身份和面签地址进行核验,提高了面签业务的合规性。利用视频面签终端可远程获取面签人员身份信息和定位信息进行审核,无需业务人员和面签人员两人现场完成,提高身份鉴别效率和矫正主观错误,确保实现签约真实、合同有效、担保落实等焦点风控措施,满足了现场业务的风控要求,降低了运营成本,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录音录像音视频面签业务的办理效率和用户体验。辽宁音视频证据录制存储取证验证执法电子证据管理解决方案| 签里眼音视频存证系统-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统一管理。
录音录像证据存储平台需求现存的痛点:1、数字化程度不足:办案音视频等大容量文件数据还停留在光盘传递的模式,传递不便、存在案件材料泄露风险,不能做到在线查看;2、电子数据存证难:电子数据易丢失易篡改,双方证据易出现出入情况,难以断定导致电子数据法律效力认定不足,降低数据可用性;3、电子存证管理难电子存证:来源广,存在大量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分类复杂,使用场景多,导致电子存证管理无从下手;4、办案自证难:取证遇到设备损坏等情况,导致数据丢失,过程数据丢失无法自证; 签里眼音视频存证系统-存证平台方案价值:1、办案存证可信透明办案存证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数据的保真性、安全性、可靠性,为案件存证等提供了高可信、低成本的数据源;2、提升办案存证效率:卷宗原文上链存储即存证,提高了卷宗数据司法效力,增加了数据可用性,快速哈希校验,提升办案取证效率;3、提升卷宗管理效率:通过案件卷宗数据管理能够有效提升公安卷宗的全流程操作规范性,提高案件卷宗数据分类管理检索提取效率;4、建立卷宗可信体系: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电子卷宗和司法证据存储上的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从技术来保障卷宗可信体系的建立。
当今,基本每个人手上都有手机,好奇心一起,难免随手拍拍像录录音,遇到焦点时刻,手机摇身一变成为重要的证据“采集器”大家可能都是证据的采集高手;但是采集的“证据”如何保存这个问题可能大家从来没想过,所谓“创业容易守业难”,其实事实是“创业难守业更难”;同理,“证据采集难,如何保存证据可能更难”; 为什么说“录音录像音视频证据采集难”?因为证据有相关的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将更加严格;提供一种智能录音录像音视频面签方法、存储介质及视频存证系统;签里眼视频面签存证系统该系统采用多种视频面签方式,应用了身份验证、人脸在框检测、话术见证、面签业务联网审核等技术对面签人人员的真实身份和面签地址进行核验,提高了面签业务的合规性,并且利用视频面签终端可远程获取面签人员身份信息和定位信息进行审核,无需业务人员和面签人员两人现场完成,提高业务效率。必读!六个要点,签里眼视频存证系统教你正确采集与使用视听证据。
采集有效录音录像音视频存储证据的注意事项: 设备的选择: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录像,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音质、画质较为清晰、续航能力较强的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制。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录像音视频文档证据的存储的完整性。签里眼录音录像音视频存储系统带有视频面签音视频录制存储功能,自动存储系统,高效管理录音录像证据存储的音视频存证系统。签里眼音视频存证实用|如何有效存储录音录像证据存储。海南如何音视频证据录制存储
音视频录音、视频能否成为“呈堂证供”?-法律知识|签里眼音视频电子证据管理系统。嘉兴智能化音视频证据录制存储
案例一(2021)湘01民终3007号姜某、聂某追偿权纠纷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股份公司提交一份录音录像音视频文件证据的副本,被告姜某、聂某抗辩称其非原件故有修改日期的可能。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交涉案录音资料副本的制作路径,故该录音资料应视为证据原件。姜某、聂某主张该录音资料日期被修改,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终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 案例二 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定是否可以修复、亦不确定修复后是否能保留原有录音录像音视频信息,在此情况下,一审办案人向刘某详细了解了录音录像音视频制作经过,包括录音时间、地点、录音人、被录音人等,以及载体故障的原因等问题,终认定该份录音的真实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针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中,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是否能够说明录音录像文件资料的来源以及制作过程,成为拟制原件认定的一个判断标准。嘉兴智能化音视频证据录制存储